各企業,機關各處室:
《濟南市市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暫行辦法》已經市國資委黨委 ﹝2019﹞第34次會議研究通過,并報市司法局審核登記,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濟南市國資委
2019年11月29日
濟南市市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屬企業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企業降本增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范廉政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意見》、《山東省國資委關于印發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濟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權屬企業(權屬企業指市屬企業出資的獨資、全資、絕對控股及具有實際控制權的相對控股企業)的物資、工程項目建設和社會服務等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陽光采購,是指市屬企業通過公開信息發布、公開評價選取供應商的方式,有償取得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資,是指市屬企業生產、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各類原(輔)材料、燃料、設備設施、備品備件、辦公設備及用品等商品。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含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等工程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服務,是指除前款所稱物資和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類專業服務。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屬企業陽光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由濟南市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濟南產權交易中心)建設運營,為市屬企業實施陽光采購搭建的第三方綜合性服務平臺。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六條 企業主體原則。充分尊重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市屬企業作為陽光采購行為主體,享有采購主體的合同權利、采購行為的自主決策權利、采購信息的自主發布權利以及委托采購的自主選擇權利。
第七條 市場競爭原則。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立足企業采購實際需要,推進采購的決策、管理、監督與服務職能相分離、相互監督,杜絕不正當市場行為,做到采購行為的公平、公正、誠信,防止權力濫用,阻斷利益輸送。
第八條 成本效益原則。著力提高市屬企業采購的規范性、協同性和信息化水平,發揮同質類商品集約采購的優勢,面向社會優質資源開展競爭性采購,提高企業議價能力和市場競爭力,進一步降低采購成本,提升生產保障能力,高質高效的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
第九條 陽光公開原則。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實現采購信息統一發布和采購結果公開,拓寬采購信息發布渠道,采購環節全程留痕,增強采購行為透明度,擴大采購活動監督面,確保采購行為陽光、公開、透明。
第十條 資源共享原則??沙浞掷檬袑倨髽I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提升采購資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集聚采購信息、專家、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等資源,整合企業采購需求,形成采購的集聚效應和規模優勢,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實現統一平臺、統一采購、統一交易。
第十一條 商業保密原則。對企業不宜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交易雙方帶來經濟利益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識產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管理信息、商業信息等,要按照國家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商業保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章 參與主體
第十二條 陽光采購的參與主體是指在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采購服務平臺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三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采購的市屬企業及其權屬企業。
第十四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物資、工程建設項目或者社會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供應商參加市屬企業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采購、招投標等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和行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采購服務平臺是指獨立于采購人、供應商,具備社會公信力和組織服務采購活動能力的第三方機構?! ?/span>
第十六條 采購人可根據情況自主采購或委托服務平臺代理采購。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求編制采購文件,參與采購活動。
第四章 制度建設
第十七條 市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及其權屬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實施陽光采購的制度辦法,并以適當方式在企業內部公開。
第十八條 市屬企業要建立健全企業陽光采購管理體系,修訂完善物資供應管理、招標管理、供應商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平臺管理等規章制度,確保各項制度適時適用、合理有效。
企業陽光采購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企業陽光采購的統一組織實施部門、審批程序、監督部門及責任;
(二)實施陽光采購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編制采購計劃、采購項目立項、實施采購、簽訂合同、采購驗收、資金結算、檔案管理等環節;
(三)明確企業納入服務平臺陽光采購的范圍,以及不同采購方式的具體適用情形;
(四)規定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特點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資、服務項目等不適宜進行陽光采購的具體情況,并明確相應的審批、監督實施辦法;
(五)對違法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等人員和單位的處理處罰措施等。
第十九條 市屬企業要按照節儉、高效、適用的原則,適應市場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準確把握采購管理發展方向,推動采購管理從成本節約、質量控制向價值創造轉變,打造集集約采購、供應鏈管理、全生命周期評價于一體的采購管控體系。
第五章 過程管控
第二十條 市屬企業要加強采購的計劃管理,明確計劃范圍、種類(年度、季度、月度及追加計劃等)、內容要求、提報方式、管理部門及要求等。按年編制采購專項預算,并納入財務預算管理。對預算外的采購項目,應按照企業內部相關制度履行審批程序。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強化對權屬企業采購行為的預算管控力度,提高采購計劃執行的準確度。
第二十一條 市屬企業應將招標采購作為主要采購方式,并規范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明確采購工作程序、流程,嚴格按照采購、招投標、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采購工作,確保必要的步驟不省、環節不少,規范有序。
第二十二條 市屬企業要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通過采購服務平臺實時發布采購需求信息,及時披露采購項目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屬企業可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四條 市屬企業要加強供應商管理,制定供應商準入標準,建立綜合評價體系,企業各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負責供應商資格審核批準、動態管理等工作,保證供應商信息真實、資質可靠。
第二十五條 市屬企業要加強采購合同管理,應根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企業內部各部門應根據職責對簽署合同涉及的價格、票據、配送、驗收等分別進行審核,并由企業內部法務部門對采購合同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二十六條 市屬企業要做好采購商品物資的質量檢驗工作,檢驗部門對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負責,重要物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驗。加強采購工作質量跟蹤管理,建立覆蓋所采購的物資、建設項目和服務項目的全生命周期質量跟蹤評價體系和信用等級激勵機制。經質檢不合格或存在質量缺陷的,除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和供應商動態管理規定處理外,還要將評價結果反饋服務平臺。
第二十七條 市屬企業要加強采購項目結算和資金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規范與供應商的對賬管理,定期進行賬務核對、調整未達賬項,確保雙方賬目清晰,債權債務明確。進一步規范采購資金支出、信用、票據、核算等環節的內控管理,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十八條 服務平臺要按照“高效服務、陽光透明、資源共享、守法誠信”的原則,依照雙方約定的標準、條件、時限開展采購項目服務。
第六章 服務平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服務平臺要加強軟硬件設施建設,制定嚴格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流程,依法依規提供服務,保障各項采購活動順利開展。自覺接受采購活動各參與方及市國資委等方面的監督,提升服務質量與水平。保證所開展的采購活動(過程)符合濟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服務平臺要通過建設信息發布、招投標、專家評審、結果確認與公布等功能的信息系統,為市屬企業陽光采購提供透明化、信息化、智能化平臺服務。服務平臺利用集合信息功能,幫助企業拓寬采購渠道,集合購買力,集聚供應商信息和專家資源,為市屬企業提供范圍更廣泛的產品、質量、價格、服務等供應鏈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市屬企業委托服務平臺組織實施采購業務的,應提前提交供應商資格標準,參加服務平臺組織的供應商資格審查。
第三十二條 服務平臺要為市屬企業采購活動提供高效穩定的信息系統、場所設施和遠程操控等服務,承擔市屬企業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工作。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積極主動為市屬企業提供與服務平臺對接所需的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支持市屬企業采購信息系統無障礙接入服務平臺。
第三十三條 服務平臺要建立市屬企業采購信息共享數據庫,包括采購商品信息庫、供應商信息庫、交易信息數據庫、評標評審專家庫、采購代理機構庫等,為采購管理提供信息支撐;配套建設供應商、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誠信評價體系,建立采購活動檔案,為市屬企業采購監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條 服務平臺要依法依規建立供應商黑名單制度,在服務平臺建設誠信評價體系的基礎上,設立對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的懲戒標準和工作程序,對于違背誠信原則、有直接或間接損害采購人權益行為的供應商,應根據對采購人造成損害的情況,給予相應的懲戒直至實施采購禁入。
第三十五條 市屬企業委托服務平臺實施的陽光采購項目,應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采購人根據采購計劃,向服務平臺提出具體的采購需求;
(二)采購人通過服務平臺、企業內部網站,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在指定的網絡或其他媒介發布采購公告;
(三)服務平臺按照相關采購方式的程序規定,為采購人提供信息系統、場地設施、專家庫等系統服務;
(四)服務平臺組織參與采購活動的相關各方,按照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范開展資格查驗、開標評標、結果確認公示等采購活動;
(五)采購活動完成后,服務平臺組織采購人和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向采購主體出具受托采購完成證明;
(六)服務平臺將采購過程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和音頻視頻等資料歸檔保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國資委應對市屬企業實施陽光采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違反本辦法采購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采購業務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加強對企業采購活動以及相關參與者的監督,切實防范采購過程中的違規操作和舞弊行為。應當利用內部審計等手段,查找采購管理漏洞和內控失效情況。對采購過程中發現的暗箱操作、收受賄賂、以權謀私等問題線索,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采購活動各方參與主體不得相互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第三十九條 市屬企業應負責對其權屬企業采購事項的監督檢查,履行采購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 服務平臺應嚴格履行第三方平臺服務職責,嚴格遵循職業操守,規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工作人員違反有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一條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特點或具有特殊要求的物資、服務項目,凡不適宜進行陽光采購的,由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出決定,應從嚴掌握,強化監督,防止發生違規違法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國家相關部門對有關項目招投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